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被告:宜章县享锐锋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宜章县经济开发区产业承接园安健公司院内5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利萍。
审理经过
原告卢升平与被告宜章县享锐锋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诉称
原告卢升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给付原告货款7418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3月份口头达成菇泥供货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20年4月18日开始供货到月底,5月1日双方补签《原料供应协议》,5月2日继续供货直到6月3日共计送货74185.6元,对账后,原告一直和被告联系不上。特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卢升平与宜章县享锐锋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原料供应协议》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任何纠纷,可以到湘市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约定,本院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当由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湘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钟胜男 书记员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