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熊俊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平诉被告熊俊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俊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平诉称,被告在2016年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73178.57元并出具借据,被告承诺会按时还款,但被告仅归还2983元,其余款项均未归还。故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70195.57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熊俊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一张;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载明双方同意向分期乐借款平台借款120000元、利息1634.57元共计13634.57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称该笔借款是以其名义所借由其在偿还,故被告应当向其偿还13634.57元的一半即6817.28元;2020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42000元的欠条一张,原告自称其通过微信向被告母亲转款6000元,因被告未归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条、欠条及银行流水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其借款70195.57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欠条》作为依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2020年9月10日出具的借条、2020年11月18日出具欠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分别为15000元、42000元;2020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载明借款本息13634.57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因该笔借款为原告名义所借,故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6817.28元;原告主张其在2020年11月29日向被告母亲微信转款6000元,因原告不能就该款项为其向被告借款,故对原告主张该款项为被告向其的借款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向原告的借款金额应当为15000元+42000元+6817.28=63817.28元。被告熊俊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熊俊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平借款63817.28元; 二、驳回熊俊麟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熊俊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骈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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