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左权北路1号。
负责人:严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江源开发区,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执行申请、执行和解等。
被告:吴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吴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被告吴强、吴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