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米东区。
被告:陈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俊与被告陈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陈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陈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爱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