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雨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岳博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康雨豪与被告岳博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康雨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雨豪撤回对被告岳博超的起诉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雨豪撤回对被告岳博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康雨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