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益智中学学生,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郭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岳塘区宝塔社区卫生院护士,住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林抚养费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郭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9200元,同时承担执行费190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强制执行本院(2017)湘0302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

二、限被执行人郭林在上述调解书确定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抚养费19200元,同时承担执行费1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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