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5MA6L1F847L,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信合路236号。
经营者:陈友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明,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樊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樊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陈友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樊祥支付所欠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货款32573元;2.本案诉讼费由樊祥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6月25日,樊祥多次向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购买材料。2019年6月25日经结算,材料款共计92573元,扣除樊祥已经支付的60000元,尚欠32573元,樊祥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19年7月10日付清,但至今未付。为此,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樊祥未到庭应诉、答辩。
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陈友胜的《身份证》复印件、樊祥的《人口户籍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各1份,以此证明: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樊祥的身份情况、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
2.《欠款条》原件1份,以此证明:樊祥向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购买材料,价款共计9257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0000元,尚欠32573元,樊祥出具条子,承诺于2019年7月10日付清的事实。
该证据载明的主要内容为:樊祥本人在达号做工程,从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6月25日,在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拿材料,价款共计92573元,减去还款,尚欠材料款32573元,在2019年7月10日以前结清,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并载有樊祥签名、捺印等。
樊祥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
经过庭审及举证,本院认为,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提供的1号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2号证据《欠款条》上载有樊祥的签名、捺印,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过庭审,举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为陈友胜,经营范围五金、建材、门销售。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6月25日,樊祥因做工程向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赊购材料。2019年6月25日经结算,材料款共计92573元,期间樊祥支付60000元,尚欠32573元,樊祥并出具《欠款条》给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对欠款32573元予以确认,承诺于2019年7月10日前付清,但至今未付。为此,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樊祥支付材料款325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本案中,虽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足以认定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与樊祥在法律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即樊祥向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购买材料,樊祥支付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材料款,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樊祥未支付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材料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及时支付所欠材料款的违约责任。故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起诉要求判决樊祥支付材料款32573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樊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樊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关嘉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材料材款325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被告樊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