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沐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芳华龙宝大健康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孵化中心168室。
法定代表人:王枫,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沐光诉被告辽宁芳华龙宝大健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沐光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沐光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景沐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景沐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