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被执行人:蒲城县奉先街道达仁社区居民委员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蒲城县奉先街道达仁社区居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城县奉先街道达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履行案款299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785元、执行费4385元,但被执行人蒲城县奉先街道达仁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蒲城县奉先街道达仁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0917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