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柴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原住十八站铁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的追缴柴玉军卖淫罪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柴玉军履行缴纳3,000.00元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柴玉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柴玉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