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至县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B1XKC90。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
被告:李华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乐至县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华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乐至县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乐至县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乐至县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乐至县运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薛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