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告:谭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第三人:安化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方圆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邓华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黄灿与被告谭华及第三人安化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佳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灿、被告谭华、第三人尚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21)湘0923执121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执行措施;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0日,原告以现金出资150000元,2018年12月25日,原告以现金出资100000元,2020年2月18日,原告以现金出资150000元。原告共计出资400000元。原告的股金已经全部缴纳齐全,并有三张收条证明,不应将原告列为被执行人。

被告辩称 被告谭华辩称,不清楚原告股金是否已经缴清,这是尚佳公司内部的事情。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尚佳公司述称,原告的陈述都是事实。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三张收条,被告提出异议。经审查,该收条上有股东邓华杰、喻敏、喻红军及原告本人的签字,能够证明原告黄灿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尚佳公司于2017年8月登记设立,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邓华杰、黄灿、喻红军、喻敏系尚佳公司股东。根据该公司章程,黄灿认缴的出资额为400000元,占股比例为20%,认缴出资期限为2027年8月4日。2017年9月20日,黄灿以现金出资150000元,2018年12月25日,黄灿以现金出资100000元,2020年2月18日,黄灿以现金出资150000元。因谭华与尚佳公司工资支付纠纷一案,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安劳人仲字[2020]第7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11月8日解除;二、尚佳公司支付谭华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0000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上述裁决生效后,因尚佳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谭华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尚佳公司名下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股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尚佳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谭华以尚佳公司四位股东邓华杰、黄灿、喻红军、喻敏未实际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邓华杰、黄灿、喻红军、喻敏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湘0923执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邓华杰、黄灿、喻红军、喻敏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邓华杰、黄灿、喻红军、喻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实际缴纳出资范围内向谭华履行安劳人仲字[2020]第77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黄灿不服该裁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当追加黄灿为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黄灿作为尚佳公司的股东之一,其认缴出资为400000元。根据黄灿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截至2020年2月18日止,黄灿已经足额履行认缴出资的义务,故黄灿对尚佳公司的债务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不得追加原告黄灿为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执12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谭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祥云

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

人民陪审员  傅清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廖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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