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30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5619E。

法定代表人:林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传泽,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妹仙,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文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文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武仲案字第02310065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苏文方应于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立即向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70458.48元,利息5987.70元及逾期利息1888.58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22%的标准,向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仲裁费548元,由苏文方承担。因被执行人苏文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登记机关、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苏文方仍应继续履行偿还78334.76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终结情形消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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