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隆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店子镇张吴村。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仁,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原温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龙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丐雨,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隆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温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隆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平原温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隆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原温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隆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原温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1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隆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佳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宫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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