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志付,男,1983年3月7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李虎金,男,1972年12月24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志付与被执行人李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李虎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付本金850万元;二、驳回原告张志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李虎金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铁西路文源绿岛7-2号楼4单元3层北户的房产一套(安阳市房权证殷都区字第××号),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有850万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虎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志付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晓军 审判员 刘庆生 审判员 郭振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