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茂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冬冬,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商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茂苹与被告商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茂苹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冬冬、张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茂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商超支付劳务费4.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商超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0日,郑茂苹与商超口头协议,约定商超所承包的济南市安置楼25号楼外墙保温工程,以每平方米29元价格转包给郑茂苹,方式为包清工,工程款总计39万元。自2016年年底至2019年年底,已付工程款34.2万元,尚欠4.8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在审理过程中,郑茂苹补充诉称,原欠劳务费4.8万元,经双方协商,郑茂苹让免1万元,后商超已经支付2.8万元,尚欠劳务费1万元,现要求商超支付劳务费1万元。

被告辩称

商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商超出具《承诺》,载明:阳历年前后给郑茂苹2万元,剩余对完账以后结清。

2021年4月12日,商超出具《证明》,载明:今商超工程款(安置房已协商尾款3.8万元),2021年5月15号之前全额付清,如按时不付接收违约责任。商超在“当事人”处签名,郑茂苹在“工程队老板”处签名。

商超于2021年6月5日、7月6日、8月7日三次共向郑龙润微信支付2.8万元,郑茂苹认可系商超向其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茂苹为商超提供劳务,商超向郑茂苹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商超未按时付款,显系违约。郑茂苹提交商超出具的证明证实欠款数额为3.8万元,提交微信付款2.8万元的凭证证实商超已经给付2.8万元,现郑茂苹要求商超支付劳务费1万元,商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异议,郑茂苹该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商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郑茂苹劳务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商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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