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思林,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庞沙,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吴忠厂,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思林与被告庞沙、吴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庞沙、吴忠厂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思林的起诉。 原告张思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3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攀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