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颉想录,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蒲星宇,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告颉想录与被告蒲星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颉想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星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颉想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803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追要工资的损失3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3103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13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图木舒克市新盛燃气44团-50团-图木舒克市市区项目工程中从事小区天然气入户安装燃气入户工作,与被告约定每天工资500元,工作结束后被告共欠工资46530元,已经支付18500元,余款写了两张欠条,被告现尚欠原告工资28030元。被告约定2019年12月20日付清,经过多次追要被告又承诺原告的工资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原告讨薪过程中产生损失,要求被告承担3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蒲星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原告颉想录为被告蒲星宇在图木舒克市新盛燃气44团-50团-图木舒克市市区项目提供天燃气入户安装劳务。2019年10月11日,被告蒲星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蒲星宇欠颉想录工资叁万零捌佰捌拾元(30880元),于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付清所有工资(2019年7月-9月工资)”。2021年12月13日,被告蒲星宇向王继全、廉建勇、高英基、颉想录、付详奎出具欠条一张,其中涉及颉想录的内容为:“欠颉想录壹万零玖佰伍拾圆(10950元),于2020年4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该欠条尾部被告蒲星宇注明:“以上与图木舒克新盛燃气均无关,由本人蒲星宇承担一切责任”。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劳务工资18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两张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颉想录与被告蒲星宇之间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2803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其劳务工资共计46530元,但原告提交的工资表无被告蒲星宇签字确认,原告主张工资表中制表人程磊是被告的记工人员,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工资表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可以认定原告的劳务工资共计41830元(30880元+10950元),被告已支付18500元,被告现实际欠付劳务工资23330元,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支持2333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追要工资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未约定且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支持被告蒲星宇向原告王继全支付劳务工资233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蒲星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颉想录支付劳务工资23330元;

二、驳回原告颉想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颉想录负担48元,由被告蒲星宇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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