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申请执行人:罗少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申请执行人:罗少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张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少锋、罗少青、罗少云与被执行人张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23民初385号、(2021)粤18民终14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罗少锋、罗少青、罗少云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296元,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30000元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因被执行人张集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罗少锋、罗少青、罗少云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费4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集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4月20日、5月6日、8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集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集名下车牌号码为粤R×××××号的车辆,因未能扣押,无法进行拍卖处理;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集名下银行账户2929.63元(转执行费459元,退申请执行人2470.63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集在阳山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4月19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张集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集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于2021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张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于2021年8月13日将被执行人张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21年6月1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向阳山县黎埠镇黎埠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张集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于2021年8月1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罗少青,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张集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除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展业 审 判 员 陈永清 审 判 员 陈定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慧婷 书 记 员 潘若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