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忱,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王荔与被执行人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借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26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荔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返还商铺,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也未返还商铺。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荔,其表示暂不要求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主动提出暂不要求执行的申请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726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