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根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景德镇市浮梁县。 申请执行人:刘春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景德镇市浮梁县。 被执行人:刘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秦根华、刘春芳与被执行人刘青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景德镇市浮梁县,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景仲裁字[2020]第117号仲裁裁决书由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舒 亚 审判员 叶心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邱伟 书记员万仁飞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