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卢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审理经过
关于常翔与卢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健名下登记有鄂Q×××××号吉利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卢健名下的鄂Q×××××号吉利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