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葫芦岛市永财选矿厂(已吊销),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松北村北沟。
法定代表人:王凤财,系该厂厂长。
被告:徐勇,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义诉被告葫芦岛市永财选矿厂、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义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志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