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凤涛 审判员 孟令臣 审判员 纪伯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