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黄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93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基于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已另立其他执行案件正在执行[案号:(2020)粤0307执21977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诉讼费执行内容基于本案实际执行情况,可并案至(2020)粤0307执21977号案一并执行,并案后本案无需继续执行,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雄才
审判员 周 盼
审判员 何宗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