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雪芳,女,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春市觅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申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许雪芳与被告长春市觅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许雪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已达成和解且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长春市觅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雪芳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许雪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