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某某,男,
被告:济南某某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孔村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济南某某炭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401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1年4月至2020年8月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公司因资金紧张将拖欠原告的2016年10月至12月份工资14400元和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份工资9611.5元转为投资款。原告因过春节需用钱分别于2019年2月4日、2019年2月8日向被告财务索要,被告将欠款转为投资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济南某某炭素有限公司向原告贾某某借款并约定定期支付利息,事实清楚。结合我院同期审理涉及被告公司的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数额总计已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被告济南某某炭素有限公司的上述借贷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的资金并定期支付利息,涉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