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隋典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丛德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隋典鑫与被告丛德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隋典鑫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隋典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隋典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隋典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