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审理经过 杨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申请网络查询并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名下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经本院执行保全,现已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名下宝骏730商务车辆一台(车牌号吉XXXX)。(保全期间为2021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至此,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吉050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执行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进入执行阶段向执行局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造成保全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金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