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时晓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91782343M,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李圣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4979243Q,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谢坤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时晓娟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时晓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时晓娟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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