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川县北大街百货公司家属楼下。
法定代表人:白春亮,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随祥,系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王向荣,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村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郝向卫,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村人,系王向荣之妻,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高向卫,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村民,现住延川县。
被告:刘风琴,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文盲,延川县居民,系高向卫之妻,现住延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向荣、郝向卫、高向卫、刘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爱琴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