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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2号畅源融信大厦14-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A5KU5C

负责人:李有根,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培俊,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海润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刚察县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4698538784N

法定代表人:张淑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大楼2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4625259

法定代表人:刘学宝,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鹊桥二村*栋*室,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8)青2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申请执行青海海润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海润有限公司)、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刘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5396075.52元。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海润有限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刘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海润有限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刘宗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20日、4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宗海名下车牌号为×××(骊威牌×××)、×××(福田牌×××)、×××(宝马牌)的车辆手续,其中车牌号为×××(福田牌×××)、×××(宝马牌)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骊威牌×××)的车辆无法实际控制。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宗海名下持有的青海海润有限公司75%的股权。2021年5月18日、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宗海名下持有的马鞍山市吉成建材有限公司30%的股权、持有的马鞍山市中申燃料实业有限公司92.6667%的股权,持有的中海科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0%的股权。其中安徽省凤阳县海鑫炉料有限公司50%的股权因该企业主体资格吊销而无法冻结。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5日本院在查封被执行人青海海润选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热水煤炭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为11416平方米的房产及权证号为刚国用(2012出)第005号工业用地(面积为69990.7平方米)时被告知无该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无法查封。2021年9月23日在核查被执行人青海四维有限公司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建材园区内房屋总建筑(面积10900.55㎡)及土地使用权(面积66817㎡)时,发现该房屋总建筑和土地使用权已于2020年4月9日由青海四维有限公司转让给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现该房屋总建筑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所有人为青海德祥秋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查封。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海润有限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刘宗海进行网络查控。通过六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青海海润有限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刘宗海名下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等均无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股权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9日、2021年8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海润有限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刘宗海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以冻结金额35498871.6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并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宗海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4190账户中的1587.9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0112账户中的351.19元、在中国银行尾号为9478账户中的155.5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7909账户中的102.75元,以上共计2197.43元划拨至本院执行账户,扣除执行费后剩余的案款2147.43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账户。

本院查明 对本院已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经审查,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青海海润有限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刘宗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详尽告知以上情形并询问还有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其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被执行人青海海润有限公司、青海四维有限公司、刘宗海有履行能力或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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