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开合电子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东凌开发区天亭路段11号。

投资人:谭女银。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众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85号11幢(F座)。

法定代表人:陈国权。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开合电子厂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众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705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众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60002.66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履行;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公司信息、公安部车辆信息、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以及各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保证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保证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0705执1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保证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保证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保证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丘国汉

审判员  吴文兴

审判员  李毅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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