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国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周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审理经过

原告鲍国锋与被告周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鲍国锋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国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保全费571元,由原告鲍国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占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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