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与铜鼓路交界处科技园东区大冲商务中心二期1栋1号楼3002。
法定代表人:周治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辉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周小芹,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小芹借款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49464号裁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周小芹应向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72.37元及利息,承担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垫付的仲裁费200元。因周小芹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周小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周小芹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周小芹名下的财产。查询到周小芹仅有少许银行存款,现已进行司法扣划;除此之处,未查询到周小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周小芹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经询问其居住地所属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周小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派出人员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小芹名下的不动产,亦未发现周小芹有不动产的登记信息。
五、已对被执行人周小芹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黄辉健,该案的委托代理人接听电话)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小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18执1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小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