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吕凤春。
被执行人:丁峰山,男性,1995年01月23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执行人:丁长山,男性,1975年11月0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执行人:高玉苓,女性,1985年06月27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峰山、丁长山、高玉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4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丁峰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自2019年12月11日止,按年利率11.514%计算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9682%计算利息,扣除已偿还利息179.11元);二、被告丁长山、高玉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13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丁峰山、丁长山、高玉苓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由于被执行人丁峰山、丁长山、高玉苓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