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孟显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辉,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芳,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保全人:辽宁碌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树底下村。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孟显江与被保全人辽宁碌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孟显江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辽宁碌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的输送机2台、螺杆式空气压缩机1台、压缩空气冷冻式干燥机1台、储气罐2个、电机8个、提升机24架。申请保全财产价值8.5万元。申请保全人孟显江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保全人辽宁碌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的输送机2台、螺杆式空气压缩机1台、压缩空气冷冻式干燥机1台、储气罐2个、电机8个、提升机24架。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售、变卖、转让、损毁、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