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先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蓉,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彩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先桥与被告黄彩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先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彩蓉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先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4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账40,000元,约定6月底归还。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涉诉。
被告辩称
被告黄彩蓉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30,000元;同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元。
审理中,原告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借贷事实。其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下午发微信给被告:“先借一万元够不,手上真心有点不方便。”并转账10,000元给被告。被告回复:“不够,谢谢您啦。”后原告发微信给被告:“回个话,总共帮你准备好4万。”并说:“看到消息发个支付宝过来”,“支付宝给一个。”当天晚上,原告发微信给被告:“总共只能借四万给你”。被告回复:“谢谢您。”2020年6月8日下午,被告发微信给原告:“我月底拿工资就还你。”
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借款后,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现原告主张归还借款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被告承诺于6月底归还,应从2020年7月1日起算;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按年利率6%主张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黄彩蓉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2020年第二次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彩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先桥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黄彩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先桥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黄彩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