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磊落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孙磊。 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华英路西侧(菏泽市规划局南邻)。 法定代表人鹿莹雪。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邵县磊落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查控进行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金龙高速有限公司三柳高速11、13标段工程款进行了查封(未结算、轮后),本次执行程序中通过另案执行分配得款243789.2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当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当前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新邵县磊落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清国 审 判 员 张宇锋 审 判 员 梁 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元健 书 记 员 韦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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