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宜昌市青岛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汪新家,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锐,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乔,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管理执法大队队员。 被执行人:宜昌高新区莫尼卡健身馆,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21号森地广场三层306号专厅。 经营者:冯建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宜昌高新区莫尼卡健身馆作出的宜高执(劳)行处【2020】A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宜昌高新区莫尼卡健身馆在经营过程中拖欠24名员工工资,共计101702元。申请执行人认为,宜昌高新区莫尼卡健身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0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亦未要求听证。2020年8月21日,该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宜高执(劳)行处【2020】A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单位3个工作日内支付贺涛等25名员工工资共计102564元,并于2020年8月24日送达该单位。因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2021年2月20日,该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在催告期限内,该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2021年3月8日,该局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另查明,该决定书中所涉的李某已于2020年9月3日向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宜高劳人仲某字【2020】031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实际申请执行的金额共10170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被执行人宜昌高新区莫尼卡健身馆作出的宜高执(劳)行处【2020】A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4名员工工资共计101702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青春 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 人民陪审员 徐振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