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罗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罗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罗某3、贺某、董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罗某1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罗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海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淑娟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