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易统水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贤路209号(甫丰工贸公司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炳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洪欣瑶,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厦门逢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999号店面一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莲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木,系公司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洋,系公司主管。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易统水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统公司)与被告厦门逢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被告逢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木、叶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易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易统公司与被告逢吉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签订的《购车协议》;2.判令被告逢吉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易统公司定金20000元;3.判令被告逢吉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易统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向被告逢吉公司购买车辆,双方于当日签订了《购车协议》。双方在《购车协议》中约定,车辆品牌型号为东风本田思铭XXXX风驰版的新能源小型车辆,车辆单价为84000(包括上牌、贴膜、脚垫、记录仪、皮椅、保险、车船税等费用),逢吉公司在《购车协议》中承诺一个月到车。《购车协议》签订后,易统公司按照约定通过POS机刷款的方式向逢吉公司支付了10000元定金。易统公司支付定金后,逢吉公司却告知易统公司无法按《购车协议》约定的价格将车辆交付给易统公司,要求提高车辆价格。易统公司要求逢吉公司按照原价履行交车义务未果。逢吉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逢吉公司交付了定金,逢吉公司却未按《购车协议》约定的价格将车辆交付给易统公司,构成违约。易统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逢吉公司双方返还定金。
被告辩称
被告逢吉公司辩称,逢吉公司同意解除案涉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并愿意退还10000元的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案涉合同约定一个月内交车,逢吉公司作为二级经销商,有向经销点下单,但得知没有案涉合同项下的车型。逢吉公司随即与易统公司协商,并提出可否更换车型,但易统公司不予回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逢吉公司同意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易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购车协议;2.pos签购单;3.微信聊天记录;4.企业信用信息;5.微信个人主页。被告逢吉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本院经依法审查后,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9日,原告易统公司(乙方)与被告逢吉公司(甲方)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易统公司向逢吉公司购买1辆新能源思铭XXX风驰版的车辆,车辆价款为84000元。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即付定金10000元,定金在结算时冲抵车款。第四条第2项约定:乙方交清全款后10个工作日内交车。第五条约定:……甲方承诺一个月到车。合同签订后,易统公司于同日向逢吉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之后,案涉车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车,且至今未到车。易统公司遂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为此支付财产保全费2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购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鉴于逢吉公司在庭审答辩中表示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本院对易统公司该项诉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逢吉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易统公司要求逢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保全费,易统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缴纳保全费220元,该款依法应由逢吉公司支付给易统公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厦门易统水墨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逢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签订的《购车协议》;
二、被告厦门逢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厦门易统水墨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三、被告厦门逢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厦门易统水墨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22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厦门逢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