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韦诚珍,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韦诚珍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桂022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诚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5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诚珍有银行存款2425元,本院已依法划拨用于缴纳罚金。 另查明,被执行人韦诚珍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韦诚珍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5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诚珍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诚珍的财产线索,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炳铭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陈少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家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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