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晓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张南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葛晓龙与被告张南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葛晓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南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葛晓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葛晓龙工资20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份,原告葛晓龙通过被告张南南面试到其经营的内黄县谷香园快餐饭店干厨师工作,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因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未发,原告一直干到2020年11月份。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显示尚欠原告工资203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张南南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内黄县谷香园快餐饭店是由被告张南南开办经营的,原告葛晓龙自2020年1月经被告张南南面试在谷香园快餐饭店工作。2020年11月19日,张南南拖欠原告葛晓龙工资20300元,当日被告张南南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今欠到葛晓龙工资¥20300元张南2020年11月19号盖有内黄县谷香园快餐饭店的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谷香园快餐饭店登记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晓龙依据被告张南南出具的欠条,证明拖欠原告葛晓龙劳动报酬203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南南应当及时清偿拖欠原告葛晓龙的劳动报酬。原告葛晓龙要求被告张南南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南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南南立即给付原告葛晓龙工资款20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元,由被告张南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