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耀忠,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执行人:范志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山东省德州市德 城区湖滨北路69号1号楼3单元302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范志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范志刚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 858e1a49d23dbedfab38@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 712.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富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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