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亭亭,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沙县金马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淘金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64102196W。
法定代表人:张启荣。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沙县金马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