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耒阳市淝田镇五岳村第二十七村民小组。 代表人:雷秀付,该组组长。 被告:雷超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耒阳市淝田镇五岳村第二十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五岳二十七组)与被告雷超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五岳二十七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土地20.47亩,并赔偿侵占3年期间[2017-2019年]的土地使用费、收益等损失共计12万元整;2、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差旅费、伙食补助、打复印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2.2万元;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被告擅自在原告所有的刘家冲开采碎石场,使用挖机将刘家冲的田、土、塘、油茶山、渠道等全部推成平地。原告村民获知此事,赶到现场制止阻拦,并要求其赔偿损失,被告答复协商处理,但被告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该纠纷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原告村民不服,到淝田镇政府反映该情况,淝田镇国土所干部到现场拍照取证,但没有答复。原告村民又到衡阳市、湖南省信访局反映该情况,衡阳市、湖南省信访局均向耒阳市委、市政府下文批复要求尽快处理,但该纠纷至今没有得到解决。被告自2017年至今侵占原告所有的刘家冲田、土、塘、油茶山、渠道等,特别是毁坏渠道造成了原告大片稻田干枯,老百姓根本没有什么收成,损失巨大。综上,被告侵占原告所有的刘家冲土地等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起以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侵占了原告的土地,且即使与被告存在土地使用权的争议,该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耒阳市淝田镇五岳村第二十七村民小组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志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邓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