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鹿城东路108号彝都明珠小区1幢9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7BY27M。 法定代表人:李伟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毕谷芬,女,1976年12月6日,汉族,住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谷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素娟 审判员 秦 丽 审判员 胡玲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