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保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明,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理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年,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勇、朱保利因与被上诉人周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2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朱勇、朱保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明、被上诉人周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朱勇、朱保利提交的多份证据均涉及案外人长兴利民建材有限公司,两人主张与长兴利民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实际上系与周理明之间的债权债务,故两人系周理明的债权人,案涉90万元款项并非真实的借款。经审查,关于案涉90万元款项的形成过程,有相关银行流水能够与朱勇、朱保利的抗辩相印证,周理明却以“与本案无关为由”多次拒绝回应朱勇、朱保利的抗辩主张,而长兴利民建材有限公司又非本案当事人,导致本案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2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勇、朱保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