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6号楼5层501室、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5747671D。 法定代表人:陈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灿伟,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留山大街10号9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69082968J。 法定代表人:康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文娜 人民陪审员 张清泉 人民陪审员 杨希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佳鑫